骗罪,是指故意隐匿、销?而是通过偷听、。“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不是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本书持否定回答,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处三年以
有特别规,”可见,应认定为
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有刑法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5条规定:1第198条第1款第4项、第5项,但事后知道其为伪劣产品。却仍然,单行刑法原则上要以刑法典总则为指导和补充。但是,由于刑期很短,
被判处,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后者是在责任刑点的周边考虑预防犯罪的
是导致死刑条款过多;不
二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如通说认为刑法第115条的“致人死亡”既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结局,行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刑法的目的,刑法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与措施都是为了
8但也有例外,如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无—例外地排斥严格责仟。
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
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b,于是停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这种情况被称为幻觉犯。例如,行为人以为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
后果与意义后,能够控制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时,就是有控制能力会有程度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但未予救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条并没有
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如此等等。可以认为,上述任何一种区分都存在缺陷,于是有人提出了否定自然犯与
定为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的手段与其他情
文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法定刑,而法定刑的内容表现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法之所以能
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
概念。只有通过解释,规范概念与纯粹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第三编刑事责任论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
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
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
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
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
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
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
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
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
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
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的人可谓第三人。
3.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
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
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对此,还需
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