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占用频率,而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与,
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同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在这种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
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
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且希望或者
陷害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保险金创
影响的,
本。应当追诉。行为表
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即可能出
节严,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关于决水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上有财物浸没说财物被水淹没、物质毁损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
研究罪刑各论对于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
应的刑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种惟一的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五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不平等展为平等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
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野兽而开枪
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年版,第4页。
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着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
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能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否合理地确
理念与未来可能生的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而正义是基本的法律理念;成文刑法是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法使用错误或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间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人”应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做出解释,易言之,虽然包
括严格意义上的“罪犯”,但不是仅指已经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人。其次,已被公
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
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犯罪的人”。再次,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
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
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同样属于“犯罪的人”。2必须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为犯
罪的人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
属于并列关系。换言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隐藏
处所或者财物。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
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现犯罪的人,因此,除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
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2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
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
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研究的问题的是,被